医疗设备论证

原创 罗坚 2024-05-19 15:32 发布于广东

对于较多的公立医院,在医疗设备采购活动开展前,往往会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如设备科、装备科等)先组织院内论证,而论证的过程中,主要以组织院内的相关专业人员,对供应商递交的材料(包括产品彩页、功能参数、业绩等)进行综合论证的方式开展,论证的结果往往是以打分或者投票的形式确定不同品牌的排名,如第一名为A品牌,第二名为B品牌,第三名为C品牌……,即确定A品牌为后期采购拟定的品牌,有问题吗? 

一、矛盾之处

      目前,绝大部分公立医院均要求进一步加强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必定要求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即通过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的竞争)开展采购活动,那么:
       1.若已经确定A品牌为后期拟采购的品牌,医院针对该项目后期的一切采购活动必将围绕如何确保A品牌的产品为中标(成交)产品,包括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的制定必将指向A品牌。但往往因为潜在供应商因为认为医院已经定了“调子”,所以参与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往往仅有三家,呈现出投标(响应)文件“一厚两薄”,评分结果“一高两低”,使得后期采购项目接受检查时被认为:

      (1)产品的品牌都论证出来了,还公开招标,是否存在虚假招标?

      (2)论证出来的是产品的品牌,那后期编制采购文件需要的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怎么来的?是直接让参与论证的供应商提供的?是否存在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串通的可能?

      (3)根据投标(响应)文件的响应内容,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围标”(包含存在关联关系,影响公正性)的嫌疑。

      2.采购活动过程中如果有“第四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继而可能引发的是“第四家”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或者举报等以谋求采购需求不存在限制、排他的内容,且如果“第四家”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往往是因为价格占尽优势,且技术参数并不差),必然导致需求科室对采购结果的不满意等问题出现,甚至包括医院违约等一系列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公立医院的院内论证环节,旨在通过发挥集体的智慧,对供应商递交的材料进行讨论,甚至与每家递交材料的供应商进行当面商谈,最终实现集体意志下的择优,但是亦因为存在以下的可能,导致以上提及矛盾的产生:

      1.如果因为其医院内部采购生态存在“科室说了算”、“归口部门说了算”,甚至“领导说了算”的现象,又或者因为论证专家“老好人”的论证意见,则容易出现论证过程形式化,实质上并没有真实体现论证的意义,无法实现真正择优,但却埋下各种风险,也反映出该医院的采购生态有需要进一步改善的空间。

      2.论证过程只看重品牌的认可程度以及该品牌产品对应的技术参数满足程度,而对“该品牌产品提供的价格合理性与否,对后期采购活动开展带来极大影响”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存在较大廉政风险。

      3.对市场的了解不够充分,仅仅依靠科室推荐或者提供的供应商材料,又或者虽然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提交论证材料,但仅限于考虑报名提交供应商的材料,而并未主动详尽了解同类产品市场上的认可程度,使得医院与各潜在供应商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境界,为后期采购活动开展收到质疑、投诉的可能性增加。

三、解决思路

      医疗设备论证,其目标是为了让论证小组对拟采购设备,从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上的认可程度、技术水平档次、质量可靠性、保修年限、后期维修维保成本和价格接受程度等各个方面通过横向和纵向的对比,讨论并形成结论,为后期采购实现采购预算之下的最高性价比打下坚实基础,而实现该目标的前提,是各类相关信息的获取足够全面,因此提出建议:

      1.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递交所需的各类材料,为论证专家更为全面了解不同产品打下基础,同时主动了解同类产品市场上的认可程度,包括同级医院过往同类设备采购情况、价格情况等信息,形成大数据,继而合理确定项目最高限价。

      2.论证过程紧紧围绕后期设备使用的全生命周期实现“符合所需”和“物有所值”的原则,通过对各类材料(如果条件允许,应当邀请递交材料的供应商分别商谈,进一步获取所需信息)的分析、判断和讨论,合理确定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不应确定品牌排名,否则即存在被认定“虚假招标”的风险)。

      3.应结合采购需求调查工作一并开展。

      由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施行,除了《办法》规定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的项目之外,较多采购人结合自身实际,会另行规定其他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因此,论证环节,可以融入到采购需求调查工作过程中,减少重复工作量。

      四、结语

      论证结果排名为产品品牌的排名,可以理解为医院已经通过论证的方式自行组织了一次“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但该过程极有可能因为上述提及的原因使得过程不严谨,流程形式化,结果不合理等情形,使得后期的采购活动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廉政风险,因此,公立医院应当优化论证过程。

      医院能否实现采购结果的“符合所需”与“物有所值”的目标,很大程度源自是否能够充分实现对整个采购项目相关信息了解程度,与潜在供应商之间形成对等,然后制定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才可以最大可能降低、规避各类风险,实现有效采购。


(转自:杂谈高校采购 微信公众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链接 https://www.qsjc-cs.cn/article-detail/N1e3lr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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